南宁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变 投资性购房不能提取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2017-11-01 09:05:00
分享

原标题:南宁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变 投资性购房不能提取

南宁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变 投资性购房不能提取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请注意了,日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此次重新印发的《细则》系对2014年印发的《细则》的修订。昨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对新旧《细则》变动之处及近两年来提取业务中职工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据悉,新《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这些新变化,请缴存职工细看清。

投资性购房

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内

【案例】王先生名下有两套住房及一套办公用房,他是否还能提取公积金购房?

【解读】《细则》规定了住房消费类提取的种类,并对“自住住房”定义进行了再次明确。即缴存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租贷住房用于自住。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相关人士解释称,由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将使得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减少,同时也需提供房产材料及身份证件,为确保资金和房产资料、身份证件安全,提取业务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若本人确实因情况特殊无法亲自办理的,必须由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给委托人办理。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细则》明确规定,直系亲属提取条件的三个要素,即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必须先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异地购房

主贷人需查个人征信记录

【案例】在南宁工作的叶小姐户籍地在长沙,且已经在长沙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她想申请还贷提取,是否需要到现场办理面签呢?

【解读】相关人士解释称,中央明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了更好地惠及缴存职工的利益,《细则》提出,职工在工作地购房的,因异地购房核查渠道较窄,为便于职工及时提取,目前来说,由职工自行提供异地购房查档资料为最快捷有效的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叶小姐必须亲自到管理中心柜台面签《授权委托书》,待管理中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对相关信息后,做出是否予以办理的决定。叶小姐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无法面签《授权委托书》的,由代办人代为办理时,需提供叶小姐自行打印的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用于核实其异地贷款情况。

据介绍,异地住房还贷提取主要分两种情形,一是户籍所在地购房,二是工作所在地购房。这两种情形均需主贷人面签授权管理中心查询其个人征信住房贷款情况的《授权委托书》,如主贷人无法到场面签的,应自行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比如“信贷记录”部分。

需要提醒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请提取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离婚后,双方有可能约定房产归非主贷人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归还贷款。因此,在未办理主贷人和房产变更之前,还贷正常的情况下,仍可给予当前还贷方申请还贷提取。但由于主贷人未变更,提供的所有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材料仍是原主贷人姓名,为确定离婚后贷款的实际还款方,所以需要提供析产的相关材料,主要是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以最大限度维护实际还贷人的应有权益。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