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税局:落实减税政策 服务经济发展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原创稿
2017-07-10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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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延长

近年来,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发文,明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今年,按照国家进一步实施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的工作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今年,广西外运南宁储运公司通过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减免,获得了近18万元的税收减免。该公司拥有仓储用地一块,位于南宁市五一西路,仓储设施用地为66471.27平方米,根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地税部门给予税收减免,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促进了企业发展。

据了解,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专业物流企业,其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南宁市地税局提醒物流企业,可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储存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如:粮食、棉花、肉类、水产品、化肥、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化工原料、木材、橡胶、建材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均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对于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彭远贺、蒙洁、蒙平忠、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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