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布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超范围传播也构成侵权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2017-04-27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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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宁公布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超范围传播也构成侵权

案例06

经营场所侵害著作权

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KTV等经营场所播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南宁市各KTV经营者侵犯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关联案件诉讼(其中在2013年即提起382件诉讼案件),要求各KTV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KTV经营者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场所内的点唱系统收存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犯作品放映权,判决各KTV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点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这是经营者应持有的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案例07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2008年,清华大学陆续注册了“清华”“清华大学”等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南宁市某文化公司从2011年起,未经许可,在其官网、宣传资料、招生简章等媒介均使用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并虚假宣传其为“清华大学对外培训中心南宁培训基地”等内容,被清华大学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35.5万元。

点评:清华大学是我国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学府,该文化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08

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简称“中新协”)是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权利人,南宁市新华书店曾为中新协会员,因其改制问题被中新协终止其会员资格及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南宁市新华书店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使用“新华书店”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来源于新华书店总店的授权,中新协有权终止,判决驳回南宁市新华书店的诉请。

点评:该案为首例新华书店系统原成员对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使用提起的案件,法院判决明确了中新协作为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持有人。

案例0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美国磊若公司通过远程登录命令查知,广西某集团公司网站使用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6.4版Serv-U计算机软件,该网站服务器及软件安装为被告某网络信息公司提供,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网络信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点评:该案判决提示企业和网络服务商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要安装使用或向用户提供未获授权的计算机软件,以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案例10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广西某公司认为其独创臆造词“CPS”商标于2010年12月获得专用权,一直使用在其防水卷材等产品上,并已获得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广州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了侵犯“C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产品,遂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称“CPS”是防水卷材的一种通用名称的辩解以及其享有在先使用权的抗辩均无事实证据证明,其合理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CPS”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点评:本案是一起被告以诉争商标为通用名称、其享有在先使用权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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