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作者:王斯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2017-04-26 0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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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知名酒吧“被”入驻

2015年4月28日,柳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柳州万达)在其开发的柳州特色街招商说明会背景墙上印有圆形SOHO标志,会上对“苏荷酒吧”品牌进行介绍,宣称安排“苏荷酒吧”签约入驻,并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中登载苏荷酒吧等品牌商家现场签约入驻的内容。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合纵)认为柳州万达公司在未与其签订招商入驻协议的情形下,借用“苏荷”品牌酒吧名义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起诉要求柳州万达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柳州万达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双方不具备竞争关系,且深圳合纵未能证明柳州万达的不当宣传行为导致深圳合纵自身受到了如潜在客户、消费者损失或名誉商誉受损等直接的损害,判决驳回深圳合纵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并非所有的不实宣传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只有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以及该虚假宣传行为导致一方利益受损,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裁的行为。

案例5

“冷静期”毁约

加盟费要退还

2014年5月5日,罗某为加盟“党公”牌甜品店与南宁五帝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五帝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因对加盟店的选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罗某多次向五帝公司要求退还已交纳的加盟费未果,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5万元。

法院认为,罗某在“冷静期”内解除合同并要求五帝公司返还加盟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五帝公司退还罗某加盟费4万元。

【法官点评】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由于特许人在经营信息上的优势地位,法律规定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一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期限即为被特许人的“冷静期”。该案双方合同未对“冷静期”进行约定,实际上是损害了被特许人享有的“冷静期”权利,且由于罗某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因此法院支持了罗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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