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出炉 给"预付式消费"立规矩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7-12-26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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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西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出炉 给"预付式消费"立规矩

预付款消费有限制 消费者权益得保障

预付款消费作为当前消费争议较多的一种消费方式,是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为预防和减少纠纷,《消保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当经营者发放预付消费卡时,《消保条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项。其中,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金额超过上述法定最高限额的,《消保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当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何处理?《消保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此外,针对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品服务不合格赠品可以不退

在日常生活中,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买一赠一”等方式进行促销时,所促销的赠品往往得不到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为此,《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以及其他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法承担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奖品、赠品,不得将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折价抵扣退款。

此外,针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向消费者销售附带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需要另行收费而发生争议的情况,《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未征得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针对一些经营者将包装、捆绑物等计入净含量变相短斤少两,以及长期以“清仓价”“最后一天跳楼价”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以及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记者 冼妍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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