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行政处罚征意见 单位不缴纳最高罚五万

来源:南宁晚报
2017-11-15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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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宁公积金行政处罚征意见 单位不缴纳最高罚五万

骗取公积金贷款

取消五年内申请资格

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供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细化表》,该行为违法程度同样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档次。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有: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拒不退回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将被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企拒绝使用公积金

暂停其新项目建设

有媒体和市民反映,南宁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确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细化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温馨提醒

征求意见可于11月20日前反馈至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邮箱:nngjjxf@126.com

传真:0771-5705444 (记者凌剑伊 实习生 罗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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