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促发展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2016年,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 号),结合广西工作实际,明确提出医养结合工作的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南宁、贺州市列入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探索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
为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发展,《办法》将医养结合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立老年病科,建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细化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例如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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