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售房 开一张卖房证明竟被收取万元"业务费"

作者:黄远来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2017-04-27 08:33:00
分享

2 公司:按照公司规定收取“业务费”

就韦先生反映的情况,4月25日,记者来到力生尚城小区售楼部找到了丁先生。丁介绍说,这笔“业务费”是根据公司的规定收取的,并未违规。

丁介绍说,力生公司原来是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部门划拨土地给公司建集资房,作为给职工的福利,公司为此付出了很多资金和成本。“当时建房时,职工是以很低的价格购买到的集资房,如今高价出售,获得了很多利益。根据当时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的规定,适当收取相应的费用合情合理。”

为何之前的职工卖房开证明不收费,以及韦第一次开证明也不收费?丁解释称,之前他并不了解其中的规定,自从韦来办证后,丁向原来的老领导询问相关事宜,经领导提醒,他才醒悟到应该根据协议和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而至于开具证明费用为何这么高,丁解释说,因为没有办法核算成本,所以也不知道到底该如何收取这笔费用,经与老领导商量后将这笔费用定在一万元,而且今后原职工售卖集资房都要缴纳这笔“业务费”。

3 律师:开证明收取“业务费”不合规

就韦先生的问题,4月25日,记者分别联系鹿寨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鹿寨县物价局。据这两个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韦先生的问题牵扯到公司与员工的经济纠纷,按照相关规定,并不属于政府部门管辖范围,建议韦走法律途径解决。

公司向韦收取的一万元“业务费”到底合不合规?记者联系了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翔。李认为,若在没有具体协议的情况下,韦先生的房产“两证”齐全,证明韦取得了房屋所有产权,职工售卖房产让公司开具证明只是办理手续问题,公司无权收费。

李说,虽然集资房是公司给职工的福利,但是公司以职工出售房产获得利益为由,收取一万元的“业务费”,理由不能成立,也并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侵犯了职工的所有权。

就韦情况,李建议韦要求公司退还一万元的“业务费”,若不退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

上一页

[1][2]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