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败诉
同居财产不等于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阿燕和阿亮离婚后未再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两人同居了近7年。由于两人并非婚姻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或各自购置的财产,不必然属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阿燕不能证明她和阿亮共同出资或共同借款购买、装修了该房屋,该房屋为阿亮个人所有。
阿亮在2008年1月,在某单位工作时,缴纳了1.6万元安全风险金。法院认为,这部分财产属于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给阿燕。至于阿亮自愿支付的一万元赔偿款给阿燕,属于双方自愿,法院不予处理。
近日,一审法院判决,由阿亮支付8000元补偿款给阿燕,驳回阿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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