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23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属地管理,依法履职尽责各市、县(市、区)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辖区内相关单位都要接受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政令畅通,并加强值班值守,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工作。
二、严格管控,防止疫情传播依法依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进行管理。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解除隔离。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样本经实验室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按规定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及可疑暴露者实行医学观察,符合医学相关标准后可解除。确诊、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不配合进行医学观察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联防联控,加强社会面管理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适时在机场、车站、口岸、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检测的疑似病例,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舆论引导从武汉来桂、返桂人员自觉实行居家观察和医学观察。辖区内有关单位、部门及基层组织对从疫情流行区来桂、返桂人员依法进行排查和登记,发现发热、咳嗽等情况立即报告。
四、加强诊疗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试剂准备、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全力救治病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健康安全。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所有医务人员和进入医院的人员须佩戴口罩。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五、加强健康宣教,普及卫生知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倡议公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时期,保持个人卫生,减少外出,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扩散措施。
六、严格疫情报告,规范信息发布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实行严格的疫情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解疑释惑,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七、做好物资保障,严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维护市场稳定。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八、实施城乡清洁,强化源头治理深入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城乡环境清洁,清除病媒孳生地。强化农贸市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活禽经营市场管控制度,杜绝野生动物交易。
九、坚持以人文本,注重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对患者和被隔离群众实行人文关怀,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疏导。关心关爱一线医护人员,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