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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作者:刘佳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原创稿
2018-02-28 1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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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宁2月28日电 (刘佳)2018年2月27日,广西法制办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规定》共三十五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作了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会上,广西法制办副主任潘东对《规定》进行了解读:一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公布、清理等制定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清理制度;三是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报送制定的材料、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情形;四是为了提高合法性审查效率,将合法性审查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目的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一般行政公文区别开来,实行不同的制定程序,切实解决现实工作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不清、公开透明不够的突出问题,既便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要求,《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制定。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对公众参与机制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为了解决部门网站群众关注较少,公开征求意见流于形式的问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或者专栏;二是要求起草单位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在报送审议时说明采纳情况;三是明确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四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宣传解读,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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