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一乡镇人员贪污征地补偿款213万元获刑

作者:莫馥宁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原创稿
2017-07-19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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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环江7月19日电(沈泉池、实习生莫馥宁)7月17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原工作人员梁某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达213万元一案,在环江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2012年3月,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成立洛阳镇征地拆迁工作组,梁某及其他工作人员任组员。

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建设指挥部共分11次下拨征地拆迁补偿费进入洛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账户。

据悉,梁某在经手兑现征地补偿费时,未兑现补偿款给被征地的农户、村屯集体,自行制作了虚假的中国农业银行“主办行中间业务交易成功明细表”,利用环江县农业银行洛阳分理处的业务员不遵守制度之机,加盖了业务办讫印章后入账,从而侵吞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494558.54元,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55096.72元。

同时,梁某任职洛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期间,该所将办公楼的部分房屋及办公楼旁的部分空闲地出租。梁会在收取得租金49800.00元后,将单位租金占为已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华金公路、洛阳污水厂项目的兑现征地拆迁补偿款工作中,采取制作虚假的材料入账,将征地拆迁补偿款1996709.16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据了解,被告人梁某将部分征地拆迁补偿款提现后不予兑现给被征地农户和集体,而将该款项109147.07元挪为己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在收取群众建房税费、开垦费及洛阳镇国土所出租空闲地、房屋所得租金时,被告人梁某未将收取所得款项133855元存入对公账户,而是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梁某贪污数额合计达2130564.16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于案发后退还赃款1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所得的其余赃款,将依法继续追缴。

经一审宣判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人梁某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梁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089711.2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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