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后死亡 法院:两同伴未妥善看护各担责10%

作者:蒋爱云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2017-07-12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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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饮酒后死亡 法院:两同伴未妥善看护各担责10%

朋友聚会常饮酒助兴,但市民需要注意的是,共同饮酒者对于醉酒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看护义务,不负责任的不作为导致醉酒人员伤害,共同饮酒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期,南宁市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男子赴朋友约饮酒后死亡

案件要追溯到2013年2月22日。当晚8时许,黄某和朋友邓某到黄某的表哥余某家吃饭,3人前后共喝了三斤多米酒。到晚上10时许,喝多的邓某去卫生间,不久被发现仰面跌倒在地板上。黄某将邓某扶到饭桌旁坐下,休息了几分钟后,余某和黄某送邓某回家。

余某开车将黄某和邓某送到邓某所租住房楼下一饼屋旁边的巷子后,便先行离开。黄某打算扶邓某回家,但却不知邓某具体住在哪间房。黄某便用邓某的手机拨打手机里朋友的电话,均无人来帮忙。于是他将邓某安置在巷子外墙处休息,想着邓某酒醒后会自行返回租住房,随后黄某便离开了。

次日凌晨,邓某被人发现躺在街上,怎么叫也不醒。邓某被立即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医院初步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急性大脑镰下疝,吸入性肺炎”,并于当日对邓某实施了手术抢救。但同年12月27日,邓某仍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悲痛万分的邓某母亲将黄某和余某告上了法庭,认为两人未妥善看护醉酒的儿子。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赔偿邓某的母亲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5467.5元中的7%,即50782.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余某赔偿3%,即2176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邓某的母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两同伴未妥善看护各担责10%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饮酒超过一定的限度即会达到危险状态,但其却放任这种危险后果发生,最终导致自己醉酒摔倒致死亡的严重后果,故邓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黄某、余某与邓某三人共同喝酒,应当具有醉酒危害生命健康的常识。三人之间存在同伴关系,相互之间负有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三人一起喝酒、猜码、玩扑克,相互之间未合理控制酒量,致邓某醉酒摔倒,黄某、余某未尽及时提醒、劝告的义务。当邓某摔倒后,两人送其回家时,邓某已经意识不清,对其住址已无法告知,此时,黄某、余某应当预见到邓某的身体损害已经发生,应当及时通知120或亲自送邓某到医院进行救治。但两人不作为,而是将邓某一人留宿街头,致使邓某因颅脑外伤合并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黄某、余某的不作为与邓某的死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中院酌定邓某自担80%的责任,黄某、余某各自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邓某母亲72546.75元,并各自承担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黄某、余某对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记者蒋爱云 通讯员张雪梅、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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