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有调整 残疾人员首次纳入其中
已认定过的就业困难人员无需重新办理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 谢永辉 通讯员 付宁慧
6月26日,记者从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了解到:今年,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有所调整,首次将“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也纳入其中。柳州市城镇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如需要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可带齐有关材料及时到社区申请办理。
认定人员类别有调整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近日,柳州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将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调整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是指申请认定时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3.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4.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5.失地失业人员:是指被征地失去全部土地的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7.其他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情况。
与以前的认定范围相比,新的认定范围增加了“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减除了“单亲家庭人员”、“双下岗家庭”、“困难家庭应届大学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使人员的分类更加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办理认定需要这些材料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3.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附复印件;4.“零就业家庭”成员须提供当年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原件附复印件;低保人员须提供当年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原件附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附复印件;失地失业人员须提供《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原件附复印件。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提醒,为了不影响享受到相关就业援助政策,请符合认定条件,需要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业务的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按就近就地的原则选择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原来已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不需要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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