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女孩独自爬柳州马鞍山失联 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何书俊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2017-06-21 09:00:00
分享

“女孩独自爬马鞍山失联”后续:

凶手抢劫辱尸一审被判死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孙涛)去年3月,从阳朔县来柳州打工的23岁女青年小玲,独自登上马鞍山后失联。两天后,她的尸体在后山的山腰处被发现,此后,涉案凶手张喜占被抓获归案(本报去年3月10日8版、3月30日9版曾报道)。6月20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查,2016年3月7日下午1时30分,46岁的男子张喜占从柳州市鱼峰区马鞍山公园罗汉寺上山,20分钟后,在通过马鞍山山顶观景平台后,张沿着后山山路走到半山处一段石板路时,与爬山至此的小玲相遇。见四周无人,张当即产生抢劫的歹念,趁小玲不备,突然从身后抱住小玲并用手捂住小玲嘴巴。遭遇小玲反抗后,张用大力将小玲扼颈致死。之后,张将小玲拖至附近崖壁一处平台,对遗体进行侵犯,并抢走了小玲背包内的现金130元等物品。案发后,柳州市警方在太平中街一处按摩店内将正在嫖娼的张喜占抓获归案。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喜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竟采取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殒命,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并致一人死亡。张喜占在杀害被害人后,又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侵犯,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张喜占在市中心公园实施暴力犯罪,且作案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将被害人尸体、衣物给予掩藏,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案发后,被害人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尽管张在归案后有自愿认罪等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法院决定不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