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百万元购买制毒物品 3男子获刑7年半至8年不等

作者:何书俊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2017-05-08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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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城讯(通讯员张秋华 记者何书俊)5月4日,柳城县法院宣判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件。男子邓某、黄某、陈某花104万元,非法购买用于制造毒品的羟亚胺320多公斤,被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6万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6年1月初,柳城县男子邓某与他人商量后,共同出资倒卖制毒原料羟亚胺。随后,邓某联系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赵某(另处理),非法购买羟亚胺。

当月7日,男子陈某应邓某的要求,驾车与男子黄某去石家庄购买羟亚胺。到石家庄后,陈某、黄某用104万元,向赵某非法购买了13袋羟亚胺,装车运回广西。

当月11日晚7时许,陈某驾车行至泉南高速公路全州停车区时,被接到线索的警方查获。民警当场在车内查获羟亚胺13袋,净重320.90千克。随后,邓某也被警方抓获。

柳城县法院认为,邓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羟亚胺,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虽然黄某没有出资购买羟亚胺,但在交易行为中表现积极,并预谋与邓某等人分非法所得,系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共犯。陈某明知邓、黄二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并负责联系卖家,积极促使交易达成,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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