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女导师多次制止医托遭割脸报复 四人领刑三年
4月26日,青秀区法院对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科大一附院)女导医林某遭陌生男子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左某春、游某谦、潘某金、陆某激有期徒刑三年。
女导医多次制止医托
2016年8月6日,医科大一附院的女导医林某独自骑电动自行车上班,行至古城路附近时,两名陌生男子骑电动自行车靠近,并使用刀具对其左脸部实施了伤害。后经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法医出具的伤情分析意见,林某的左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两名男子街头对林某实施伤害事出有因。2016年3月,被告人左某春系南宁玛莉亚门诊部的股东,左某春与时任朋宇组物业公司医科大一附院服务中心主任的被告人游某谦合谋,由左某春每月给予游某谦3000元,游某谦则利用其负责医科大一附院安保工作的便利,纵容左某春合作的医托人员进入医科大一附院门诊楼内游说、强拉病人到玛莉亚门诊部就诊。
玛莉亚门诊的医托在医科大一附院门诊拉拢患者或家属时,医科大一附院女导医林某看到后,多次找来保安制止,并提醒患者不要轻信医院内不穿制服的人员。这引起左某春和游某谦的不满。
医托心生怨恨雇人报复
2016年6月,左某春、游某谦开始谋划报复伤害被害人林某,之后,以5000元的价格找到潘某金、陆某激负责实施伤害行为。
同年8月4日和5日,在游某谦的指引下,潘某金、陆某激在医科大一附院门诊楼内对林某进行了辨认,并于8月5日下午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医科大一附院跟踪下班的林某至林某位于望州路的住处。
8月6日早上6时许,潘某金、陆某激来到林某位于望州路的住处附近守候,随后尾随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医科大一附院上班的林某。6时50分左右,三人行至古城路文物苑往古城七星路口方向约200米处时,潘某金驾驶电动自行车追上林某并与其靠近并行,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陆某激则使用一把铁质刀具对林某的左脸部进行伤害。
之后,潘某金、陆某激分头往民族古城路口方向逃跑。当日下午,游某谦支付了潘某金剩下的2000元,潘某金、陆某激将5000元平分。
4人故意伤人领刑3年
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面部瘢痕长度为7.1厘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腮腺上叶断裂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侧耳垂断裂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林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件发生后,青秀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16年8月25日,案件移送至该院,承办人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共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作案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恶劣,于是做出批捕决定。
昨日上午,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春、游某谦、潘某金、陆某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虽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等情节,但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量后分别判处被告人左某春、游某谦、潘某金、陆某激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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