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 开发商违反"禁令"将严查

作者:李俭芹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17-04-19 14:41:00
分享

[ 相关链接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房地产开发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住房部门备案;

11.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消息来源:南宁市住房局

[ 购房小贴士 ]

购房应走好以下“五步”

1.要确定自己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应看清预售房屋的性质,一般购房者只可购买普通商品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3.确认售房人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预售人一致。一些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开发销售(俗称“小产权房”),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购买此类房产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很大。

4.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后再签约,对于售房人的一些宣传和承诺,如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的,应与其协商列入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5.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不要轻易支付购房定(订)金。购房者交付房款应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及有关信息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可以保证专款专用,减少资金风险。

上一页

[1][2]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分享

推荐